我公司玻璃棉已經通過歐盟的CE認證和防火等級認證 可以在歐盟成員國主流市場銷售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誰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是誰?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CE認證標志的意義在于: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標志的要求:
* CE標志必須加貼在產品上的顯著位置,應清晰可辯,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
* CE標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
* 公告機構(NB)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或整個(包含設計和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NB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NB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如果不止一個NB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 CE標志及其NB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公告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適用CE標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歐共體發布的實行CE標志的指令如下,現將適用產品、指令文號、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別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名稱 主要指令 開始日期和強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電壓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產品 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
機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動稱量儀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醫療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醫療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爐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電信終端設備指令 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鍋爐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訊衛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
升降設備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氣體設備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娛樂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簡單壓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CE認證適用范圍: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個成員國,他們是: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CE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貼CE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因此準備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如何使用 CE 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定后,才能加貼 CE 標志。例如: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低電壓測試),則不構成使用 CE 標志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 CE 標志。